玩線上賭場娛樂城算不算犯法?
關於網路線上賭博的行為有没有设立犯罪案件行为,關鍵就在於,網站有没有屬於「共公場所或公眾算出入之場所」。也即使說,假设必定賭博網站其本身可視為共公場所或公眾算出入之場所,則賭客當然構成刑诉法第266條一項一般賭博罪,反过来说則否。網站是否視為「共公場所或公眾算出入之場所」,我國法官實務界亦出現正反面兩種見解。反方认识採「電腦網路乃虛擬實境,顯非否刑诉法第266條所規範之現實会存在之場所」的見解,因為網路是虛擬空間,用者对方没有見面,並無一得由不目标人共聞共見,並得游来这之中之現實空間,故不符合要求於「共公場所或公眾算出入之場所」賭博之要件(案例分析 : 台北市平台人民法院9几年度易字一053號刑事判決)。採此見解者,認為必须將刑诉法第266條一項「場所」的構成要件密文收录「電腦網路」,否則賭客凭借電腦網路賭博,應不设立一般賭博罪。至於另一类派說法則認為,刑诉法第266條一項關於「賭博場所」之觀念,並不要以須有可方便去往的一种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,且以現今科技开发之精進,電話、傳真、電腦網路、行動電話下載之通訊軟體等,無論其其有線或無線行为進行傳輸,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设备。至於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號碼賭博財物,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,都是行為差異唯别,並不影響其在固定場所從事賭博犯罪案件行为行為之認定。刑诉法對於賭博行為之非難层次,所以说现今仍是灰色的不清地帶。不過挑選優值娛樂城或许是其為主要,为了避免惹禍上身。